
因不满“葛优躺”照片被擅自用于商业宣传,葛优将克拉玛依市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诉至法院。旅行社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文章中大量使用葛优的肖像图片,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葛优与该旅行社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该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了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又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康辉旅行社未经葛优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葛优的多张肖像,借“葛优躺”热度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并且配有广告宣传语、联系电话等商业宣传信息,具有商业使用的性质,构成了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葛优起诉该旅行社合理合法,也有法律依据请求该旅行社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