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甄富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也在结婚前将房款付清了。甄富机缘巧合之下结识了贾琼,并与之结婚。在两人结婚5年后,甄富决定将房子卖出,并取得了一笔卖房款。此后,甄富和贾琼因感情不和而走向离婚的道路,但对于这笔卖房款的归属,双方产生了争议。
贾琼认为,这个房子是在婚后卖的,房款是在婚后取得的,因此这笔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而甄富却认为,就算房子是在婚后卖出去的,这个房子也是自己婚前买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卖房款是个人财产。两人的观点孰是孰非,这笔卖房款究竟属于谁呢?
首先来定义一下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认定是以登记结婚时间为分界线,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登记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后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甄富的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至于变现后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不妨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卖房款是卖掉房子得来的,由房子到现金只是外在形式的变化,所有权仍然属于甄富而没有改变,所以这笔卖房款属于甄富的个人财产。至于贾琼纠结的卖房时间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民法典》已经比较详尽地列举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此项卖房款应视为甄富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离婚时的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