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贝绿和杨花结婚7年,有一个4岁的儿子。贝绿从儿子出生后就觉得儿子长得不像自己,也在最近发现妻子杨花曾经出轨,时间正好在怀孕之前。于是贝绿更加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并打算进行亲子鉴定和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贝绿的做法合情合理也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贝绿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起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之后,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在杨花既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儿子是贝绿亲生的,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就可以推定为贝绿和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