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上海,一男子因工作被辞而心生不满,又由于临近过年想给孩子带礼物,便顺手偷走了一辆价值190元的童车,而该男子却花了188元的运费将童车寄回老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鉴于没有证据显示该男子有多次盗窃的情形,所以,该男子的行为的性质虽然是盗窃,却并没有构成盗窃罪。
但是,没有犯罪不代表没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该案件源于该男子的一念之差,并不具备严重的主观恶性。有些网友就质疑行政拘留会不会过重?虽然该男子的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但这不能成为宽容的理由。公安机关对该男子进行行政拘留,不仅是对该男子的处罚,更是对社会大众的警示。“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这句话是有道理的,只有在“偷针”的阶段予以警告处罚,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社会的稳定安全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