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该员工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返回老家看望重病父亲。该员工于1月7日知晓公司未准假而返回上海,却于返回途中接到父亲去世的消息,遂再次返回老家处理父亲丧事。
但是在2020年1月31日,公司却向该员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为公司认为该员工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岗,直到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认定为旷工,且旷工天数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并且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该员工面临此种情形,首先申请了仲裁。在经过仲裁委的审理之后,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该员工缺勤的期间涉及6个应出勤日,但是,由于该员工于1月6日早上就提交了事假申请,却直到1月7日才被通知未获批准,故1月6日的缺勤行为系由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导致的,所以不认定为旷工。在扣除3天丧假之后,该员工实际只旷工2天,并没有达到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且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该员工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罔顾人情、过于机械。
公司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认为1月6日不为旷工的认定,并通过言明该员工“做二休一”的工作方式进一步说明该员工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并不构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在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对各地丧葬风俗的尊重,也提醒了劳动者因特殊事情请假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像在本案中,该员工能够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火化证明来证明父亲去世的时间,公司又无法推翻,从而在证据方面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也给那些过于机械适用公司规章制度且罔顾人情的公司一个正确的示范,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要忘记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