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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台政策规定不得违规驱赶承租人,“蛋壳公寓”的破碎换来各地对租客权益的重视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1-14 14:54:00

    据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驱赶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承租人。承租人遭到强制驱逐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以维护其依租赁合同取得的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对很多人都并不陌生,被公司派到陌生城市暂时工作或者房价太高被迫选择,都会促使人们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间内租客支付租金换取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遵守各自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或者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否则需要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房东不得以享有所有权为由将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承租人无故驱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在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有居住的权利,房东不得提前要求其搬走。如果不想继续将房子租给租客,房东可以选择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继续续订。

    但是对于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租客,房东则可以与其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租客拒绝支付租金或者拖欠租金,在房东催告后仍不支付,房东可以与其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后需要给租客合理期限以供其搬出,而不能使用暴力断水断电等反人道手段将其进行驱赶。

    这项规定也给正在租房的租客敲响警钟,一定要和房东签订书面形式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也就是如果双方约定租赁一年,那么双方必须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否则不定期租赁中租客无法受到存续期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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