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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1-21 17:53:14

 

    艾劳动大学毕业后,在老家广告公司就职。每天朝五晚九,为了养家糊口勤勤恳恳。艾劳动不怕苦不怕累,为的就是每月底收到公司发到银行卡的工资。但是公司最近几个月迟迟不发工资,令艾劳动有些焦虑。经过咨询律师意见,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广告公司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有义务每月月底足额向履行工作义务的艾劳动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条款。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中对于工作报酬规定不明确,广告公司应当和艾劳动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有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约定,没有集体合同适用同工同酬。即便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广告公司也需要根据艾劳动的实际工作向其支付报酬。广告公司不得以合同中支付劳动合同方式时间不明确为由延期支付或者拒绝支付。

    广告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艾劳动劳动报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即艾劳动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广告公司仍不支付需要加付不超过应付工资的赔偿金。

    艾劳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则上艾劳动申请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裁决为终局,但是对象仅限于广告公司。即艾劳动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广告公司而言,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广告公司需要根据裁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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