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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中辛巴表示将依据合同及法律追究燕窝品牌方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1-09 21:32:22

       前一阵子,快手知名带货主播辛巴直播间出售的燕窝被专业打假人王海举报燕窝有假,名为燕窝实为糖水。广州白云市场监督局近日对“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审查究竟是辛巴本人说的夸大宣传还是欺诈消费者销售虚假产品。

    辛巴在微博中发布道歉书承认夸大宣传,表示出售的是一款燕窝风味饮品而非推广的燕窝制品。同时辛巴公示了和品牌方的合同部分内容,其中双方明确约定品牌方必须保证提供给“时大漂亮”展示销售的产品说明、介绍、图片等信息资料不存在虚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且符合生产国及销售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品牌方承担。辛巴方表示将对从直播间下单购买的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同时将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品牌方责任。

    品牌方应当按照约定向辛巴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产品,并且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于品牌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导致辛巴方错误购入进而推荐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高价购入“糖水”。因而品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其损失,辛巴方对消费者赔偿后可以向厂家追偿。

    在向消费者赔偿时,如果情况真的是夸大宣传那么只需赔偿损失,但如果构成欺诈,则需要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辛巴追回产品并对消费者退一赔三是一般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弥补因自己夸大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但如果构成欺诈,则需要适用消法等特别法标准进行赔偿。

    此外,在得知出售燕窝质量存在问题后,辛巴方停止销售并且及时追回产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尽管过错在于品牌方,但是辛巴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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