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经催告仍不进行修理,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仍可以解除维修合同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2-24 15:51:51

    

    如果在工作堆积成山时遇到电脑突然黑屏的情况,相信很多人都会崩溃,希望维修店能尽快修好。在信息化的办公时代,很多人离开电脑,工作进度和质量都会受到极大影响。这时便要寄希望于修理店的工作人员能够妙手回春,让电脑恢复正常,找回丢失的文件。同时由于修理是技术活,价格不固定,很多人在修好后嫌修理费用过高而不同意支付。要做到顺利履行,双方可以通过签订电脑维修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彼此约束。

    签订的电脑维修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维修店承担修理义务,电脑所有权人承担支付报酬义务。在维修店修理电脑期间,所有权人可以询问修理进度,对修理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甲和维修店约定一周内修完电脑,但是一周后甲并未接到通知,经电话督促后甲发现修理店仍未对电脑进行修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修理店迟延履行修理义务并且经催告仍不履行,故意拖长工期,耽误进度,甲可以解除和维修店的承揽合同。

    甲为了尽快恢复正常工作,想要前去该维修店取回电脑,另换一家修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甲需要在合理期间内通知维修店解除修理合同,告知其不再需要维修,并且甲也不再需要支付维修费。由于尚未开始维修工作,因此并未给维修店造成损失,甲基于正当理由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承揽合同后不需要赔偿损失。

    由于维修店不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耽误甲的正常工作,给甲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甲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