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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试用期后发现质量问题还能找商家索赔吗?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2-17 11:58:35

    

    甲装修新房需要购买一台冰箱,商场的导购告诉甲可以先试用一周。试用期间内冰箱性能良好,甲十分满意欣然付款。不料几天后发现冰箱内部结冰严重,并且不符合宣传的节能特征。甲认为冰箱质量不符合约定,联系商场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以试用期内未作表示为由拒绝甲的请求。

    甲和商场的冰箱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是一种试用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双方约定一周的试用期间,在此期间甲方既可以决定购买也可以决定拒绝购买,试用期内不收取费用。如果试用期届满甲既没有将冰箱送回商场,也没有支付价款,视为甲同意购买,商场可以找甲收费。

    甲在试用期内选择购买冰箱,并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由于冰箱实际上已经在甲家,因此商家只需要履行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并交付相关单证。

    试用期后,甲发现冰箱不符合说明书的节能特征,并且内部容易结冰,冰箱封闭性有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商场应当交付质量完好、符合说明书和宣传效果的冰箱。试用期内甲决定购买冰箱并不代表商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商家仍需要对交付冰箱的质量负责。

    如果冰箱无法使用,甲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冰箱瑕疵较小,甲可以追究其他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冰箱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根本无法使用,甲可以退回冰箱或者解除和商场的买卖合同,此后冰箱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商场承担。如果冰箱瑕疵较小,甲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要求商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商家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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