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签订并非一帆风顺,需要双方围绕交易事项进行多次洽谈,内容符合双方需求后才会订立合同。一方发出要约,一方做出承诺,是最快速高效的形式。但现实中往往需要不断发生要约邀请、发出要约、做出承诺,做出的承诺很可能因改变要约实质内容而变为新要约。在这一过程中,双方没有最终确认关系,不受合同约束,如果一方行为侵害另一方利益应当如何追究责任呢?
甲想要从乙商场购买一台洗衣机,双方在讨价还价、货比三家、约定质量保障后签订买卖合同。此后如果商场不按时将洗衣机送到甲家,构成违约。如果甲不及时支付洗衣机的价款,需要对乙承担违约责任。那如果在签订买卖合同前,甲并非真心实意从乙商场购买洗衣机,只是看中七天无理由退款,想要免费使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假借订立合同,使用乙商场的洗衣机,如果因此造成洗衣机无法再次销售等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在合同签订前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虽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有权追究缔约过失责任。除了上述情形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有损害才有赔偿,必须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才可以要求赔偿。
这是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保障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除了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中还规定了保密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订立合同中无论合同最终是否成立除了不得恶意造成对方损失,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如果甲购买洗衣机后,发现商场交付的洗衣机并非合同约定的全自动洗衣机,可以追究商场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要求商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甲可以要求商场无偿更换洗衣机。如果甲因商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受到损失,也可以要求商场支付损失赔偿额,但不得超过商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