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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婚姻有效吗?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2-11 12:16:46

    

    甄艾家境优渥,从小就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由于是独生子女,甄艾的父母不舍得女儿外嫁。经人介绍,任不淑对甄艾一见钟情并且表示愿意在甄艾家做上门女婿。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任不淑主动提出婚后两人财产各自所有,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并且进行公证。婚后甄艾在家带孩子照顾父母,任不淑外出工作,两人吃住都在甄艾家。由于不堪忍受同事的嘲讽,任不淑以入赘婚姻无效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两人婚姻无效。

    必须是女方嫁到男方家,其实只是社会的固有思维偏见,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婚嫁自由。根据《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也就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一律受到法律保护,无论是任不淑自愿成为甄艾家庭的成员还是甄艾嫁到任不淑家,都需要平等看待。

    同时,从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上看,入赘婚姻也不属于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只有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才属于无效婚姻。甄艾和任不淑的婚姻合法有效,如果任不淑不想继续,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处理财产问题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两人的财产协议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有效,两人婚后的工资等收益不属于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尽管甄艾照顾的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但是任不淑作为女婿也有义务照顾岳父岳母。由于甄艾在婚姻中为家庭付出较多,可以请求任不淑进行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离婚期间,任不淑的同事提出要求两人还钱。甄艾以任不淑的同事明知两人财产独立为由拒绝替任不淑还钱,需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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