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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好散,需要解决好财产子女感情问题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30 12:34:10

    

    电视剧里的离婚往往被戏剧化,总是伴随着崩溃的嘶吼声或者小三插足等狗血场景。但其实,现实中很多人的婚姻无法继续仅仅是因为双方相处不再舒适,没有共同语言或者不再有心动的感觉。对他们而言,离婚后依旧是最熟悉最亲密的朋友。比起由爱生恨,大可以选择坦然地接受感情不再的事实,自如地面对即将分离的爱人,平和地一起结束婚姻开启新生活。

    甄艾和任不淑结婚多年后,发现双方不再有共同兴趣爱好。经过冷静讨论,双方都认为离婚还能给对方留下婚姻中好的回忆,因此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在前去登记前,他们除了明确离婚决定,还需要就财产和子女达成协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除了亲自前往民政局外,他们还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由工作人员审查后才能如愿离婚。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甲乙上初中的儿子无法接受即将单亲的事实,以辍学为借口威胁父母不能离婚。甲乙需要对儿子进行耐心解释说理,但并不影响两人离婚。此后,甲乙男婚女嫁同样不受孩子意志左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甲乙在离婚后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血缘关系不会因婚姻关系变化而消灭。甲乙的孩子在甲乙年老时对他们的赡养义务,不因甲乙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甲乙对孩子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孩子跟随乙生活,甲需要向乙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甲不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甲支付抚养费。

    如果乙和同事丙再婚,不影响甲的探望权。甲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定期探望孩子,乙有协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并且丙作为孩子的继父,有义务抚养教育孩子长大,不得对其虐待或者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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