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在不同人的眼中是不同的,有些人想到婚姻就想到柴米油盐,有些人想到婚姻就觉得幸福。一些人认为婚姻是搭伙过日子,需要像履行合同一样一切AA制,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而一些人看来因为是爱的人所以情愿付出,洗碗做饭带孩子都是幸福的。但是无论是注重物质和情感,他们都希望婚姻是平等的。
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平等是原则,需要落实到具体事项中才能让平等从倡议变成常态。从经验上看,只有维持一段平等的婚姻关系,感情才能得到长久维系。如果仅是一方的付出,而得不到另一方的物质或情感的回馈,时间久了,就像是风筝的线,一不小心就断了。
婚姻中彼此都不是对方的附属品。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对别人加以限制或干涉。甄艾是美术专业学生,热衷绘画,最喜欢参加画展。但是怀孕后丈夫以油料对胎儿不好为由不允许甄艾再去画展,也不允许甄艾拿起画笔。这种强制性的命令是违法的,即便的确对胎儿不好,也应当是双方协商而不是一方命令。
婚姻中共有财产平等处分。夫妻间如果没有特殊财产协议,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这部分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例如甄艾工资3000,任不淑月工资两万,不能只从看到的工资数额决定权力大小,还应当注意到甄艾在婚姻中的精力和劳力。
当然平等处分不意味着滥用权力。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便约定财产独立,由于财产可以分割而感情不能分割,对于在婚姻中付出义务较多的人,另一方应当进行补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