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办公化的今天,公司可以用微信支配打工人吗?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条名为“员工连续十六天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的微博热搜,有没有感同身受的情绪?疫情隔离期间,“钉钉”、“腾讯会议”等办公软件让很多人看到手机新消息提醒就想关机逃避。很多公司都通过组建微信群、QQ群等方式发布工作信息和安排工作,让普通的社交平台办公化。
此次热搜的当事人艾劳动由于连续十六天没在微信群签到被公司以旷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开除。艾劳动认为公司将在微信群签到作为考勤方式并没有在考勤管理制度中明文规定,而公司认为已经在微信群告知员工这种线上考勤方式。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员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判决公司支付艾劳动经济补偿金49340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艾劳动是否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艾劳动的答辩,我们得知公司的考勤制度中并未规定微信群打卡的考勤方式,因此不能苛责艾劳动知悉并履行此义务。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以更加正式的方式通知劳动者,确保其知悉。
公司以艾劳动违反考勤制度为由开除原则上于法有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由于经查明无理由认为艾劳动违反公司规章,公司解除和艾劳动的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艾劳动支付补偿金。
那么法院将近五万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