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有风险,亲密爱人想要得到法律的祝福也需要拥有结婚证
随着观念发展,同居不再是羞耻的代名词,不再是夫妻专有的权利。
未婚的情侣或是受到像《爱情公寓》“情侣入住房租减半”的租房优惠吸引或是感情甜蜜想要随时随地在一起,自由享受着同居生活。已婚的夫妻由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视为同居关系。此外,还有部分已婚男女由于感情不和或者受到诱惑,在婚姻期间和他人同居。尽管从形式上看同居生活和婚姻生活没有区别,都是男女搭伙过日子,但由于没有登记领证,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禁止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已婚男女的单次出轨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受到法律禁止。可以看出,和谁交往和谁共同生活属于公民的个人自由,但如果触犯法律规定,则需要进行调整和规范。甄艾和任郝自由恋爱,在公司附近租房,每天一起吃饭上下班,这是正常的同居关系;但如果甄艾有家室,有老公的情况下和任郝同居,这种情形是法律所禁止的,在分割财产时认定甄艾有过错。
在我国,只有登记结婚后才能确定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同居不视为婚姻关系,即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不能以对方的配偶的身份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对应义务。
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想要确立夫妻关系,应当补办登记。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如果甲和乙大学时相识相恋,但由于未达法定婚龄没能办理登记手续,甲乙举办婚礼并同居。如果甲想成为法律上乙的配偶,需要补办登记,两人的婚姻开始于双方年龄都满法定婚龄时。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由于自始无效,男女双方也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此外,只有在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这段婚姻才视为自始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