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公司和打工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艾劳动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十分仓促,对于合同条款并没有认真协商,约定好五年固定期限后就匆忙签订了合同。当时艾劳动急需工作养家糊口,而公司则接到一批订单急需劳动力。此后,在实际工作中,双方都意识到合同存在缺陷不适应需求,想要再次协商变更原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艾劳动和公司各执一份,由于劳动合同由双方协商后签订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艾劳动和公司的劳动关系需要更加详尽的合同进行规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发展,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签订原劳动合同一样,仍需要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订立,变更合同仍适用合同相关规定。
那么,艾劳动可以和公司就哪些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呢?一般而言,只要双方达成合意,意思表示真实,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随意变更。
例如变更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如果当初订立劳动合同时仅约定由公司财务按月给艾劳动发放工资,双方可以就工资具体数额和标准进行协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后如果就劳动报酬达成合意,可以以书面条款的方式列明在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此外,艾劳动如果不满意公司的劳动条件,也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提供更加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环境。
对于部分因违法或者加重劳动者责任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而无效的条款,劳动者可以和公司重新约定。如公司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安排加班,艾劳动不得索要加班费。由于这项条款因损害艾劳动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艾劳动可以和公司在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次加班支付三倍工资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