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条名为“法院判决一毛钱短信退订费由平台负担”的微博热搜引起广泛热议。尽管金额只有一毛钱但是这一案件所关注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共鸣。生活中,几乎每天都会收到来自淘宝店铺、外卖商家等的推销短信,短信里鸡肋内容和数量轰炸让人不胜其烦。
本案原告王女士注册每日优鲜后,在安装APP时同意了其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允许其推送短信。但使用后由于不想接收平台短信,决定办理退订手续,并因此花费一毛钱短信费用。王女士认为每日优鲜以格式合同方式约定推送信息,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起诉每日优鲜。每日优鲜公司认为双方的格式条款并不存在违法情形。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在安装软件时系统自动弹出的用户协议便是典型的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不同,未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意思合意而是由提供者单方面制定,因而对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格式条款不仅不得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还要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不利于对方权利的条款。换句话说,除了符合一般合同要件,格式条款要限制只能限制提供者自身的权利,不能损害格式条款接受者的权利。
此外,格式条款提供者基于法律规定还要负担更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于含义不清发生理解争议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王女士与每日优鲜因接受用户协议内容发生争议,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每日优鲜推送短信中提供了“TD退订”服务,并未加重王女士义务,反而提供给王女士拒绝短信推送的权利,不构成格式条款无效。但是其并未提醒王女士将因此花费一毛钱退订费,在解释时应做有利于王女士的解释,综上一毛钱的短信资费应当由每日优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