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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婚姻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实体程序规定之探讨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0-24 10:22:23

    离婚诉讼中婚姻法调整婚姻关系的实体程序规定之探讨

    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女性工作环境的改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越来越少,婚姻法里提倡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模式越来越普及。

    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大量对婚姻不满意的人,婚姻中很多女性认为自己比男性付出更多,获得的幸福感却更少。当女性决定放弃不幸福的婚姻,离开带给她不幸的另一半,往往要面临更大的阻力。一方面来自于社会对离异女性的偏见,另一方面来自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感情确已破裂”的裁量。

    如今,前来法院起诉离婚的主力军已经从八零后转向九零后,他们多经历过浪漫的恋爱,哪怕是经人介绍认识,在感情生活上也比以往更热烈。据女方反映,婚后就像变了一个人,无论言语还是行为都表现得漠不关心,把自己的付出视作理所应当,甚至孩子成为了最爱,自己沦为附属。很多人宁愿争吵也不愿意被冷暴力,《一句顶一万句》里,就是因为话不投机聊不到一块,很多原本幸福的夫妻变得形同陌路。

    如果一场婚姻的不幸是由一方造成,法律将发挥评价作用和指引作用,与此同时法律也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离婚既可以双方达成意思合意,前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原被告提交证据,调解或出庭质证答辩,由法院作出判决或者制定调解书。法院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对社会稳定负责的原则,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十分慎重。

    从程序上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案件中调解既可以调解和好,也可以调解离婚,就财产子女等问题进行分割。调解书经双方签收送达生效,一方反悔,调解书不再具有执行力,需要由法院立即开庭审理做出判决。对于调解程序的重视,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了婚姻关系的感情色彩。

    从实体规定上看,并非所有起诉离婚的请求都会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只有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且调解无效的,法院才有可能判决离婚。从上述法条中,可以发现人们熟知的分居两年只是其中一个条件,是否感情确已破裂,还需法院结合双方证据陈述答辩证人证言,综合家庭关系社会影响等因素得出结论。

    此外,即便婚姻主要涉及到当事人感情生活,尊重意思自治,婚姻法为维护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设置了一些禁止事项。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对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认定婚姻无效。

    每个人的婚姻都像一本传奇小说,个中辛酸喜乐他人无法感同身受,只能独自用心经营。婚姻这座围城,围在城里的人与城外的人远远眺望,进进出出,周而复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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