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媒介方式签订的合同,均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的合同。鉴于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系以移动电话机为终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所成立,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的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的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手机微信能够明确当事人之间交易目的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属于电子合同的范畴,理应受我国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您目前的描述,结合类似判例,对方在你发了协议后回复表示同意,如果没有其他无效事由,一般法院会认定协议有效的。对方不能以没有细看协议内容为由主张无效,合同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都有审查注意的义务,如果对方真的没有细看内容就表示同意,那也是对方自己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既然表示同意,就视为同意协议的内容,不能主张没有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