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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没有业绩辞退员工合法吗?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6-17 15:34:59

    

       为了避免支付不必要的裁员费用,公司通常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而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法律意识较弱的员工只能自认倒霉地收拾东西走人,从未想过自己能得到裁员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时,若用人单位想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员工,这种情况同样可以用在还处于试用期的员工身上。

    现在大多数公司,辞退员工的时候都没有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走,试用期其实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既然不符合条件,那也应该给员工一个交代。

    首先,公司需要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但公司需要用硬指标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软指标,比如员工不够努力,或者是工作不够积极,那就不能作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其次,公司需要在员工入职前告知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如未事先告知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同样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未完成任务指标并不是辞退员工的合法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考核未完成为理由辞退员工不合法。

    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如下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2)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义务,违反了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严重过失行为,或者没有尽到职责,故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致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不足以判处刑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实践中,很多公司都存在无故辞退员工的现象,敢主动站出来维权的人却寥寥无几,事实上,别说是试用期的员工,即使转正后遇到被解雇的现象,大多数也会选择忍气吞声。

    由于申请劳动仲裁费时费力,所以绝大多数的员工都不愿意计较这点小事,觉得仲裁结果会让自己失去维权的机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明目张胆地违反劳动合同法。

    因此,在工作中还是要了解《劳动法》,面对不公平待遇时,我们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扞卫自己的权益,知道自己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千万不要任由公司摆布,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会使违法企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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