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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到假货,谁来赔?赔多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3-22 02:51:15

  网购到假货,谁来赔?赔多少?

  古人云:“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如今,随着“淘宝”、“京东”、“美团”、“饿了么”等众多网络平台的发展,人们不仅不出门就可知“天下事”,还可购“天下物”。足不出户,所有商品便可随便挑选,这是科技迅猛发展的产物,也是时代进步的体现。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互联网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些许麻烦。

  坐在家中的曹孟德先生,网购一瓶五粮液欲一醉方休,酒入愁肠,才知酒有“蹊跷”,纵横天下几十载,五粮液竟变味了?摔瓶发泄,发现里面还有一个“牛栏山”的包装瓶。

  此时的孟德该如何维权呢?

  一、与网络交易平台协商,是否有快速解决通道;

  二、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第三方商铺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真实名称与有效地址),系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定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拒绝提供的,消费者有权直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三、要求商铺退一赔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曹孟德购买的是五粮液,但店铺经营者提供实际系“牛栏山”,以假乱真,属于欺诈行为。该店铺经营者不仅应当退还酒钱,还应当承担三倍酒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曹孟德能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索赔,但这里的服务者并不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在第四十四条后半句进行了专门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一、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二、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以,曹孟德能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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