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马建国杀害疫情工作人员被判处死刑的看法
2020年2月5日,2月6日18时20分许,马建国驾驶车牌号为云GPN612的小型面包车载人行至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时,对卡点工作人员张贵周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用随身携带的1把折叠刀朝张贵周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国民腹部进行捅刺,造成张贵周、李国民二人死亡。2020年3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建国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法律角度来看,马建国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于法有据。可供争议的在于,马建国是否应判处死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马建国的杀人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较轻“?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实践中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杀人等。实践中,是否属于“情节较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从行为人的客观危害性来看,实施杀人的方式是否恶劣。
(2)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可饶恕的犯罪动机;
(3)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上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悔罪、认罪的态度是否良好;
(4)从社会评价上看,正常人处于行为人的角度是否会作出行为人的杀害行人。
个人认为,本案中,马某随身携带折叠刀具,对疫情卡点工作人员的腹部连续捅刺,并又将前来劝阻的另外一名卡点工作人员的腹部进行捅刺,其习惯性捅刺腹部的行为,手段残忍,客观危害性大。其次,卡点工作人员设置路障进行管理、限行,系受上级部门统一安排,也是为了防控疫情的需要,以期保护乡村内公民人身安全,早日恢复社会正常秩序,而马某不顾政策安排,以恶对善,主观上存在践踏他人生命的暴力倾向,连续捅刺工作人员,主观上极力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恶性极大;再次,马某前科劣迹斑斑,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刑罚执行完毕未满5年,又杀害卡点工作人员,丝毫没有改过自新,人身危害性极大。最后,疫情防控,众志成城,每一个中国公民都以为疫情防控贡献一份力量为荣,而马某却反其道而行之,社会评价极低。综上,马某故意杀害卡点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应属于“情节较轻”。
另外,马某系一般累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虽然马某属于自首,但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马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从重处罚适用死刑,争议不大。
和本案类似的,其实还有孙文斌杀医案,都是以恶对善的案件。2019年12月24日6时许,北京市朝阳区民航总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家属伤医事件,该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杨文在正常诊疗中,遭到患者家属孙文斌的恶性伤害,致颈部严重损伤。12月25日零点50分,杨文经抢救无效去世。最终,孙文斌也被判处死刑。
比较马某案和孙文斌杀医案,两个案件都得到社会的广大关注,对于马某及孙某的恶意杀人行为,社会民众普遍认为应予严惩之死刑。社会纠纷被广为评论并非坏事,在法律面前,民意并不足以影响法律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如山东辱母案(于欢案),有的时候结果如民意之期许,并不是说法律被民意所左右,而是法律正确发挥其价值的体现。因为,法律也是来源于社会,法律是情理与法理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