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离异后发现儿子变侄子
张甲强(男)与刘某(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予爱子小张。离婚后,张甲强发现小张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便带小张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张果然非亲生。张甲强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予小张的约定。在法院调解中前妻刘某透露,小张的生父是张甲强的弟弟张乙强。
今年3月,刘某将张乙强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为了小张的健康成长,生父张乙强表示愿承担30万元抚养费及教育费。受此事影响,张乙强也与妻子离婚,并向刘某承诺不会复婚。
张甲强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小张,小张接受其赠与后,二人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关系。小张有权要求张甲强按照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约定向其交付房屋,包括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张甲强应当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履行赠与的附随义务。但是,张甲强对小张的赠与是基于其对爱子的关爱和抚养,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张甲强误以为小张是自己亲生儿子,遂将房屋赠与小张,以二人之间存在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前提。
当张甲强知道小张并非自己亲生的儿子之后,向法院申请撤销其赠与行为,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张甲强的主张?
首先,我认为张甲强将房产赠与小张时,属于受到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张甲强并不知道小张并非自己亲生儿子,而误以为是自己亲生才同意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我国《民法典》规定,遭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行为。
其次,我国《民法典》已经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综上,法院应当支持张甲强的主张,维护社会和谐秩序及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