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姆滑倒受伤起诉雇主和公司被驳回
赵阿姨于2020年8月份,经家政公司介绍,前往雇主孙某家中从事家政工作,工作内容为收拾家务、做饭等内容。一天,赵阿姨在孙某家光着脚拖地时,由于地滑,不小心摔倒无法起身,孙某因为有孕在身,不方便对赵阿姨进行处置,于是打电话给赵阿姨的丈夫前来。
经过送医治疗,赵阿姨被诊断为腿部骨折,住院治疗前期共花费10000余元,孙某出于人道主义,认为赵阿姨是在家中照顾自己所受的伤,于是补偿给了赵阿姨8000元,但赵阿姨认为,作为雇主,孙某应当承担更多责任,而家政公司因为没有对赵阿姨进行岗前培训,赵阿姨也将家政公司起诉到法院。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雇主,指雇佣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的人或企业。雇主责任应当采取侵权法律之中的过错责任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孙某是赵阿姨的雇主,如果想要认定孙某存在侵权责任,就要认定孙某在此次损害事实之中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孙某怀有8个月的身孕,家中还有一名3岁的儿童需要照料,所以才雇佣赵阿姨前来提供劳务,并且赵阿姨在拖地的过程中没有穿鞋,光脚拖地,有过错在先,孙某在赵阿姨受伤之后也及时联系了其家人,所以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对于本案中的家政公司来说,要认定家政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理清赵阿姨和家政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家政公司和赵阿姨之间签订的是一份居间合同,换句话说,家政公司在孙某和赵阿姨之间是“中介”,而并非赵阿姨的用人单位,所以不能算作工伤,赵阿姨去孙某家提供劳务之后,该居间合同已经成立,所以家政公司不必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