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菜莫入,是否合法?
日常生活之中,我们去餐厅聚餐,总会带一些零食、酒水甚至是打包的菜品前往餐厅、酒吧等用餐,一些餐厅、酒吧在看到消费者自带食品之后,会将消费者的食品拒之门外,称可能会造成卫生隐患。那么,餐厅、酒吧的这些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那么,如果消费者进入酒吧时自带酒水被酒吧经营者拒绝,可能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为,如果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那么消费者自然就会在酒吧中购买酒水,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就使得消费者不得不购买酒吧之中的酒水,这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犯。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说,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就是通过“霸王条款”设定了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但是,我们在自带食品的时候,也应当尊重民族宗教风俗。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应当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所以说,出于民族尊重和团结,最好不要将一些引起民族误解的食物带进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