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一男子先殴打前妻又殴打儿子
近日,重庆市网传一名男子与女子发生矛盾之后,对该名女子(前妻)进行暴力殴打,拖拽其头发并撞击桌子,旁边的儿子见状上前劝阻拉架,男子“杀红了眼”,竟然对儿子也进行了殴打。事后,当地妇联回应称事发当天三人在前妻家陪儿子吃饭,过程中发生口角动手,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当天予以调解。
本案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家暴”?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男子的儿子当然属于男子的家庭成员,但对于前妻,双方早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所以系一般的殴打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规制范围,而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刑法》来规制。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才会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男子殴打儿子的情况,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本案中,前妻可能是看在儿子情面之上才对此次的殴打事件进行了调解,所以属于妇联所表述的“民事纠纷”。试想,如果男子因为法律而受到严惩甚至是刑事制裁,那么对于儿子的前途可能也会产生影响,所以应当理性看待此事,法律也应当及时跟进脚步,克服法律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