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禁止收视率点击率等虚假宣传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13 14:00:00

        禁止收视率点击率等虚假宣传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拟定了新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扰乱正常行业秩序。此规定对于稳定业界秩序、保障观众的知情权等权益提供了保障。

        何为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会造成何种消极影响?

        其实,制止虚假宣传的法律法规在此之前就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的行为通过使消费者、群众对于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夸大的误解,从而形成群体效应,这就使得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下降,从而直接破坏的市场秩序,如果消费者因怀有较高期待去使用服务或者是购买虚假宣传的商品,那么知情权就受到了破坏,这无疑也是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另外,虚假宣传也是法律规定的破坏商业道德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