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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男子驾车撞倒碾压女友致其死亡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10 14:00:00

        唐山一男子驾车撞倒碾压女友致其死亡

        8月2日11时53分,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指挥中心接报警,在辖区某游泳馆门前,一男子驾车将一女子撞伤倒地。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矛盾将女友王某某驾车撞倒碾压后逃离现场,王某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下午3时许,市、区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交通运输安全,从本质上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其危害的对象不特定的人民人身或社会公共财产。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公民的生命权。

        因此,张某某因与女友发生争执便驾车将女友撞倒并碾压,从其客观行为表现反映了张某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张某某明知人体在庞大的机动车面前没有任何抵抗力,而仍然故意启动汽车向女友撞去,并且在将女友撞倒后,不停止其行为,继续启动汽车对女友进行冲撞,张某某的杀人故意已经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虽然本案中张某某从认为方式上来看都是驾驶机动车并造成公民死亡,但是,张某某启动机动车时,对于侵害对象是非常明确的,张某某清楚地知道该行为将会侵害的对象,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侵害的社会公共安全法益。最重要的一点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综上,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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