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汾阳一游客在景区不慎坠亡
8月1日,上林舍生态旅游景区发布一则通报称:“一女性游客在我景区游玩‘高空滑索’项目结束后,与滑索设备回收装置发生碰撞不慎坠落。事情发生后,景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将伤者送往山西省汾阳医院进行抢救,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游客在景区意外坠亡,怎么赔偿?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景区属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场所,如果游客的坠亡是因为景区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景区应当承担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旅行社在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在进入景区以及带团的过程中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首先需要对游客死亡损害结果的责任认定,若是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造成游客死亡结果的损害赔偿责任;若是因游客明知该项目具有高度危险性,景区工作人员已经进行告知并提示正确操作,游客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发生的,景区不承担以上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