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保护令司法解释8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条明确了夫或者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时,任何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作为前置条件。
“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该条对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做了扩充,不再局限于暴力殴打等严重伤害人身健康的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受害方的人身健康权。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该条同样扩充了反家庭暴力法保护的主体,只要具有监护、扶养、寄样等关系的人遭受该司法解释列举的家庭暴力侵害,就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权益。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可以作为“相关证据”,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未成年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正式实施是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行为人的一次告诫,更加维护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具有的人格、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