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1日,河南鹤壁。一大爷问路人要未喝完的塑料水瓶被拒绝告知自己儿子后,路人被其儿子沿街追打导致入院。当事人马先生说,自己当时水没喝完就拒绝了。目前已经入院治疗了报警了,还未有处理结果,希望可以赔偿治疗费用和误工费。
本案中,路人手中的矿泉水瓶属于其个人财产,对瓶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所有权。
大爷的儿子故意殴打马先生,并没有受到其他因素的刺激,双方系陌生人,在发生打人事件之前双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因此,其恶意打人行为具有社会可谴责性。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若男子的打人行为造成马先生受到轻伤以上结果,就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并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不可替代性,打人的男子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对马先生承担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已经详细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