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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然供奉战犯的行为,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制?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26 14:00:00

        近日,南京市玄奘寺地藏殿内供奉侵华日军战犯的事件被公之于众,伤害了国人的民族自尊心,引起了国人的震怒。在1937年南京大屠杀还未消除民族自尊影响的当下,此种事件竟然出现在了与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不远处的玄奘寺之中,令人无法接受。

        事后,南京市玄武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发布情况通报,决定对该寺庙进行整顿。

        对于公然供奉战犯的行为,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但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如果是单位(寺庙)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构成此罪,但应当对实施供奉战犯行为的主管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定罪。

        另外,对于寺庙的管理部门来说,如果发现此行为不予制止的,或者是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此行为的,可能会构成渎职犯罪。《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的复兴和人民利益的保护从来不靠原谅和谄媚,主观方面应当依靠人民群众的民族自尊,客观方面应当依靠人民群众的艰苦奋斗,本案中玄奘寺的行为,情节极其恶劣,对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都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应当严惩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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