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北京新东方讯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者葛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判决文书显示,新东方将员工葛某从“资深开发工程师”调整为“技术支持工程师”,葛某认为新东方的调岗缺乏合理性,会对自己以后的职业发展产生影响,遂未到岗。新东方以葛某不服从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岗位调整安排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新东方支付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5万元,新东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新东方在国家政策变化的大形势下,发生了经营困难,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此种情形下,新东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即调岗,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新东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法律规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按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规定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