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具体案情是:2020年12月的一天下午,82岁的洪老太与儿子一起前往嘉兴某超市购物。到了超市后,洪老太前往取购物车时,被凸出地面的购物车导轨绊倒,进而摔倒受伤。洪老太当即被送往医院,经过20天的住院治疗,最后经司法鉴定洪老太的伤情为十级残疾。洪老太及其家人找到该超市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双方协商未果,洪老太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并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万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超市属于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在享受消费服务的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考虑到老人已经年满80多岁,行动能力较弱,在超市内造成损害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分配赔偿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