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生子不同意继女分亡父遗产被驳回
2020年6月,苏州一位张先生在家中意外摔伤去世,因生前没有写遗嘱,他的亲生儿子、再婚配偶李女士及继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亲生儿子认为,遗产只有自己和继母两人分割,而李女士认为女儿和继父共同生活18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应享有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决3人对被继承人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一套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对张先生的存款,除李女士享有的50%,剩余50%按每人三分之一进行分割。
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规定了明确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中,其继女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畴,应当按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其对张先生的遗产享有的法定份额。而本案划分张先生遗产时,首先将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50%的比例进行划分,因为总的财产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各占50%具有合理性;其次,再将张先生享有的50%的财产作为其个人遗产向三人分配,李女士享有这三分之一的财产与分割前的50%并不存在冲突。
综上,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