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印良品因标注内衣不退换被罚
近日,据天眼查显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闵虹路分公司,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具体事由为,该单位在消费者购买的袋装内衣、化妆品、预包装食品等商品的购物小票上,均加盖“此商品恕不退换”的红色印章,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该办法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制定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该部门属于国务院部门,从制定主体上来看,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的行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无印良品在商品中标注“商品拒不退换”的标识,试图通过此种方式剥夺消费者退货退款的合法权益,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护消费者享有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且国务院部门依据该法律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办法。因此,对于无印良品的行为,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