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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拒养娃被判不准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23 14:00:00

        夫妻起诉离婚拒养娃被判不准离

        近日,青海海东某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据悉,小花(化名)与小伟(化名)因打工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便登记结婚。婚初,两人感情较为稳定,生育一子。但婚后一段时间之后,经过长时间的朝夕相处,双方开始为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二人在产生矛盾后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两人开始长达一年多的分居生活。今年3月份,小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诉请因家庭条件困难无能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自己亦无抚养能力,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抚养。法院最终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不准予原告小花的离婚诉求。

        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背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指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且为社会大众广泛认可的准则;善良风俗是指公民社会生活中所需的一般道德准则。

        我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抚养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孩子抚养权的判决遵循以下方式: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其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综上,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必须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以及尊重被扶养人自身意愿的原则。父母赡养子女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公民必须严格履行,不能随意推卸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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