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唐山通报酒吧非法拘禁案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16 08:00:00

        唐山通报酒吧非法拘禁案

        近日,张某在网络公众平台实名举报朱某斌、杨某等人在唐山市路北区某酒吧内对张某及其同事进行殴打并非法拘禁。目前,唐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滦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工作,已经将朱某斌、杨某等4人犯罪嫌疑人抓获。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如下: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到法定时间的,即构成非法拘禁罪。若行为人在拘禁过程中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害他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但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此,本案中,张某实名举报朱某斌、杨某等人在酒吧内对其本人及其同事进行殴打并非法拘禁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朱某斌、杨某等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是“造成轻伤以上结果”,若造成轻微伤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朱某斌、杨某等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以张某等人的伤情来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