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因三观不合申请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起纠纷是一起离婚诉讼纠纷,当事人对法院称与丈夫三观不合请求判决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李女士与自己的丈夫在几年前就已经分开生活,二人不同吃、不同房,各自经济独立,形同陌路,但还在共同住所居住。李女士忍无可忍,觉得双方再也没有了感情基础,于是与丈夫史某协议离婚,但史某认为双方感情还在,分居不足一年,还共有一子,建立了家庭关系,也不存在家暴、出轨等负面因素,所以不同意离婚。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才会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夫妻双方达不成离婚协议的,可以申请诉讼离婚。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为“感情破裂”,即,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如果本案中的李女士还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认为感情确已无法挽回的,继续与丈夫史某分居达到两年时间的,法院可能会给予支持。但如果把“三观不合”作为申请诉讼离婚的理由,不会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