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偷同学2 万5 彩礼随礼500 元吃席
5 月30 日,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
今年2 月,宋某在同学周某家参加婚礼时,盗走25000 元彩礼礼金,但宋某担心现金太多就将3700 元藏到客厅阳台一纸箱内,并将其中5000 元“借”给了周某,500 元用作随礼后淡定吃席,又挥霍掉部分现金。当天宋某便被抓获,后经法院查明,宋某曾两度因盗窃罪被判刑,系累犯。最终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 年9 个月,并处罚金3000 元。
本案中,宋某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宋某盗窃的金额应当认定为2 万5 千元还是应当减去随礼500 元?
本案中,看似宋某拿出了500 元是“良心发现”,“退回赃款”,但实际上,宋某随礼500 元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处分财物”,这属于民法上的情谊行为、赠与行为,既然是主动地处分该笔财物,就应当在盗窃的金额内论处。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 元至3000 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 至100000 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 至500000 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的既遂是指,以盗窃犯是否已获得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为标准,盗窃犯已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盗窃犯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未遂。
因此,本案中,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盗窃财物藏在客厅阳台纸箱、“借”给周某、作为份子钱随礼的行为,表明盗窃财物已经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在宋某的控制范围之内,宋某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虽然宋某将违法所得“退还”给周某5500 元,但是此行为是在盗窃既遂之后发生的,并且宋某不具有返还的处分意识,不影响其盗窃金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