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至14周岁严重暴力犯罪原则上送专门学校
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检开展专门学校建设专题调研,要求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原则上送入专门学校。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建立与专门学校工作衔接机制,探索解决专门学校入学程序、效果评估等现实难题,协同有关部门共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正教育。
我国《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在身心健康方面发展尚未成熟,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事责任追责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最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后,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八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因此,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责规定,在原则上已经给予了从宽处罚。但是,随着社会关系复杂化,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多,例如: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打架斗殴等,此类现象经常发生在未成年人群中,家庭已经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的情况下,将犯罪而尚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既体现了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作用,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功能,使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改造之后能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因此,我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2至14周岁的严重暴力犯罪原则上要求送专门学校,是对我国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关心,也体现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使家校合一共同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