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亲酗酒卖房失踪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江苏南京,一名出生于1992年的小敏9岁时母亲不幸去世,不久后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原本父亲朱某与小敏共同生活,然而其有酗酒恶习,还将唯一居住房屋卖掉还债后不知所踪。法院经综合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朱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社区居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权可被撤销的情形: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中,小敏的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小敏处于危困状态;同时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小敏在母亲离世后被评为精神残疾三级,朱某作为小敏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小敏的衣食住行尽到合理的照看义务。同时,考虑到小敏具有精神疾病,朱某应当按期安排小敏到医疗机构接受精神疾病治疗。而朱某不仅未履行监护职责,还恶意酗酒,随意处分小敏唯一的居住房屋,严重侵犯了被监护人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但是不免除朱某对小敏支付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