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报警卡被冻结谁知违法的竟是自己
近日,江苏南京,男子戴某走进派出所,称自己有3张银行卡被冻结,银行显示交易异常却解释不清楚怎么回事。经民警询问,戴某支支吾吾承认,自己通过“兼职广告”将银行卡借出使用,共获得2000元报酬,卡借出后两三天,卡内就过账上百万元。警方表示,他卖出的银行卡被诈骗分子利用,接收被害人的转账。目前,戴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本罪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因此不再单独认定为帮助犯。很多诈骗机构利用收买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诈骗,因此,不要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等随意售卖给他人,既能保护自己不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也能保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