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开斗气车致妻子死亡获刑4年
近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叶某、舒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悉,该案是由一起“斗气车”事件引发的。被告人叶某和舒某在2021年1月17日驾车途径成都市经创业路时,因为叶某驾驶车辆突然变更车道使得舒某受到了惊吓,舒某便摇下车窗对叶某进行了辱骂,随后二人驾车驶入了成雅高架快速路,二人反复采用慢速、高速、别车等方式相互斗气,时速最高达到了120公里每小时,最终导致六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了碰撞,而叶某的妻子也在此次事故中丧生。
恶意别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何区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与醉酒驾车等四种类型,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两罪的犯罪构成不同。追逐竞驶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并不是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其危害程度,追逐竞驶的行为性质也不同。追逐竞驶情节一般的,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追逐竞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的,可以依法认定为该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不同,危险驾驶罪一般不会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只要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是只要醉酒驾车,无论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都不影响该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在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中进行区分,本案中,叶某和舒某在高架路上以时速120公里每小时追逐竞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了6车相撞,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虽然二人同时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按照《刑法》中想象竞合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