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岁抑郁症少年被大师喂符水死亡
近日,一名自称是“大师”的江湖骗子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大师”陈某本在湘潭某地小有名气,某天,当地一居民韩某为了给14岁的抑郁症儿子治病,通过一位朋友认识了“大师”陈某。陈某看完孩子的情况,造谣称,小韩被鬼附身,需要做法事,并要韩某准备法事道具,陈某随后前往韩某家“作法”。过程中,陈某通过画符、强行喂符水的方法为小韩“治病”,导致小韩被符水呛死,经过鉴定,小韩系液体堵塞呼吸道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利用迷信导致他人死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具体而言,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组织、利用会道门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或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蒙骗后采取杀害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采用蒙骗的行动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地进行了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造成死亡的后果。
本案中,陈某对于小韩的死亡并不存在着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但是其强灌符水的做法构成了对小韩死亡损害结果的过失,且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依照法律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法条竞合,所以以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一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