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房一半产权赠女友分手索回被驳
男子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产权被拒。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赵某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仍将产权办至其名下,且王某无法拿出房子是彩礼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王某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由于产权赠与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来看,王某2016年出资买房,将50%的份额登记在女友赵某名下,虽然王某在法庭上主张该份额是作为彩礼,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某向法院提出的主张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房屋份额属于彩礼,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其为赠与,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适用一年除斥期间,除斥期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则受赠人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