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邮寄万元手机,48天后只收到钢化膜
近日,福建泉州的男子张先生邮寄了两台价值万元的手机,快递在途48天才到货,但当张先生打开包装之后,却发现包装之内仅剩下了钢化膜。
据悉,为张先生的快递承运的是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手机为两台苹果12Promax。张先生将两台手机出售给远在西藏的两位顾客,但因顾客中途改地址,也因为新冠疫情原因,快递又被快递公司运输回了泉州。事后,邮政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张先生没有买快递的保价险,只能承担10倍运费作为赔偿,共计266元。
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前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张先生交寄给快递公司的邮件不是一般的信函,而是两部价值不菲的手机,邮政公司作为专门从事邮寄、快递业务的单位,应当认识到邮寄物品的特殊性,并应尽到特别注意义务,但仍将原告的快递件丢失,构成重大过失,无权援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应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或者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接下来,张先生可以起诉EMS进行索赔,而对于快递公司这些明显排除自己义务、增加寄件人风险的条款,应当自始无效、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