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童被锁车内家长拒绝破窗
近日,江苏无锡,一名幼童被锁车内,消防员赶赴营救,家长却不同意破窗,执意要等开锁师傅。看着孩子在车内满脸通红、哇哇大哭,消防员拿来战斗服盖在车窗上,还时不时用仪器测温,防止车内温度过高,孩子有危险。经过漫长的等待,开锁师傅赶来将车门打开,孩子成功获救。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主要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成年被监护人也要积极促进其健康状况的恢复;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必要的管理;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监护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享有医疗方案的同意权;监护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享有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权;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等。监护人享有这些权利,是为履行监护职责所需要,目的还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行使这些权利时,其他人不得侵害或者剥夺。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3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造成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79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作出规定,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此外,《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经申请可被撤销监护资格。
以上介绍了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可能会被撤销监护资格,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而本案中的父母在小朋友有危险的情况下,却拒绝开窗,开锁师傅及时赶来,没有给小朋友造成危险,但是也要提醒广大父母,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要多多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