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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危险驾驶朋友接风后醉驾身亡,且未系安全带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4-28 14:00:00

        男子为危险驾驶朋友接风后醉驾身亡,且未系安全带

        近日,山东枣庄。一男子为因危险驾驶罪拘役出所的朋友接风洗尘。随后,该男子酒足饭饱,独自驾车回家,路上与一辆半挂重型牵引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牵引车司机立即报警求助,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但该男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行为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时至今日,醉驾,酒驾已经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全民抵制酒驾的时代,还有人以身犯险,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实在是不应该。再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者们,莫要存在侥幸心理,牢牢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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